追討欠款手段欠妥,造成損失理應賠償
發布時間:
2022-03-08

現實生活中,對于債務糾紛,由于通過法院追討欠款耗時耗力,于是很多人另辟蹊徑,最常見的方式就是通過“專業人士”進去追討。由于在追討過程比較漫長,因此雙方之間也避免不了會產生各種各樣的糾紛,比如浩云律所近期接待的一起案件,就是處理追討欠款過程中產生的糾紛。

周某與梅先生有生意往來,一來二去周某在生意往來中欠梅先生180萬。由于遲遲不肯兌現債務,梅先生委托好友尤某幫其討債。經尤某了解情況后,認為無法通過合法途徑追要欠款,故擅自請“社會人士”幫助追要。后尤某找到武某,請其追要。武某持有欠款80萬的數張憑證找周某索要欠款,周某陸陸續續償還了100萬,由于武某粗心大意,在銷賬對賬過程中發生錯誤,導致56.5萬欠款憑證丟失,導致這部分欠款最終沒有獲得清償。梅先生咨詢該如何獲得賠償?

一、梅先生與尤某、武某之間是何種法律關系?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約定,由受托人處理委托人事務的合同。本案中,尤某與梅先生就涉案欠條追要問題達成口頭一致,即由尤某幫助債權人梅先生向債務人周某追要欠款,尤某根據梅先生的授意持欠條原件向案外人追要欠款,可以認定雙方之間為委托合同關系。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400條,在本案中,尤某將擅自將受托事項轉給武某去實施,而梅先生并不知情,因此屬于擅自轉委托行為,應當對轉委托人武某的行為負責。

追討欠款手段欠妥,造成損失理應賠償

二、過錯責任如何確定?

參考《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399條和第406條的規定,本案中,尤某在處理委托事務的過程中,疏于對欠條原件的保管和對委托人的報告,在通過“社會人士”追要未果的情況下未及時將欠條索回,導致目前部分涉案欠款憑證下落不明,對委托人因此造成的債權損失是顯而易見的,存在重大過錯,理應賠償56.5萬欠款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