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簽訂放棄繳納社保協(xié)議,發(fā)生工傷后誰來負責?
發(fā)布時間:
2023-04-19

“五險一金”是勞動者在求職過程中非常關注的一個問題,同時也是很多用人單位在招攬人才過程中的基礎條件。但是在現(xiàn)實中,一些用人單位為節(jié)約成本,并沒有給員工繳納五險,有的甚至還要求員工簽訂一份自愿放棄繳納五險的協(xié)議。員工由于缺乏法律常識,往往會認為“五險”的用處并不大,在遭遇相關問題時,并不能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比如員工簽訂了放棄繳納社保的協(xié)議,但在工作期間發(fā)生工傷,那么相關的費用該由誰來承擔呢?下面我們就通過一則案例來具體分析。

【案例概述】某服務有限公司訴上海市長寧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工傷認定案

原告:某服務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

被告:上海市長寧區(qū)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

第三人:賈某

汪某于2017年3 月8日入職原告處擔任保潔員一職,入職后同年 4月 1日汪某向公司提出“自動放棄繳納社保聲明”,并需要公司 200 元社保補助,由此產(chǎn)生的一切后果本人自負與公司無關。2017 年 6 月,汪某駕駛電動自行車上班,在路上發(fā)生車禍并倒地身亡。經(jīng)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汪某與吳某承擔事故的同等責任。

2018 年 5 月3 1 日,汪某的丈夫賈某向被告長寧區(qū)人社局提出工傷認定申請,同年 6 月 5 日,長寧區(qū)人社局受理申請并向該公司及賈某送達受理決定書。長寧區(qū)人社局在對汪某事故情況進行調查后,于 2018 年 8 月 1 日作出認定工傷決定書,認定汪某此次事故屬于工傷范疇。

該服務公司并不認同人社局的決定,于是將人社局告上法院,要求人社局撤銷認定工傷的決定。一審判決對某服務公司的主張不予采信。該公司不服,向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要求撤銷一審判決,維護該公司主張。經(jīng)過審理,上海市第三中級人民法院判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最終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員工簽訂放棄繳納社保協(xié)議,發(fā)生工傷后誰來負責?

【案例分析】

本案的爭議在于, 汪某向原告提交的“自動放棄繳納社保聲明”能否構成該公司主張應不予認定工傷的理由。這也是該服務公司兩次上訴所堅持的觀點。

事實上,汪某在上班途中發(fā)生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事實清楚。在《工傷保險條例》關于工傷認定第十四條中也有明確說明。另外上訴人認為汪某發(fā)生交通事故應負主要事故責任,也無證據(jù)證實。因此,長寧區(qū)人社局所作的工傷認定正確合法。人社局受理工傷認定申請以及作出是否認定工傷的行政行為不受傷 (亡)者是否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影響。

此外,本案還涉及到關于社保繳納的問題。要明確的是,繳納社會保險費是法律明確規(guī)定的用人單位的義務,不可由員工或者用人單位自由決定,不因放棄而免除繳納義務。社會保險屬于國家強制性保險險種,任何建立了勞動關系的單位和個人都必須參加,對此,《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第七款作了明確規(guī)定。簡單來說,就是用人單位與員工簽訂的放棄繳納社保的協(xié)議并不具有法律效力。

通過這一案例,我們不難發(fā)現(xiàn),即使用人單位并沒有給員工繳納社會保險,但是發(fā)生工傷并通過相關部門認定成功后,依然要對員工進行相應的補償。繳納社保是單位和個人共同的義務,即使單位不主動繳納,個人也應該向單位要求繳納“五險”。而且我們也應充分認識到“五險”對個人的作用,除了其中五項分別涉及的領域以外,很多城市在購房、落戶、汽車搖號等方面,也有一定的社保繳納要求,因此勞動者繳納社保,既是積極履行法律義務,也是在維護自身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