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務服務是當前用工市場的重要用工形式,但由于不受到勞動法規的保護,在工作過程受到人身傷害就無法認定為工傷。那么此時受害人該如何主張權利?是否可以向雇主索賠?下面我們通過一起浩云律所代理過的案例來為大家進行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當事人:A
委托訴訟代理人:浩云律師事務所律師
A受雇于B公司在通州區某超市擔任店員,2020年7月18日,A在工作期間摔傷,致使髕骨粉碎性骨折。事發當天A赴醫院就診,診斷為左髕骨碎裂、變形,后續進行了手術治療。A在為B公司提供勞務過程中受到損害,B公司應對A的合理合法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故訴至法院。
【浩云說法】
B公司辯稱:我方不認可A在提供勞務期間受傷:A主張其系在為B公司提供勞務期間受傷,但經我方調查發現A所受損傷并非在提供勞務期間所致,A也沒有充分舉證證明其主張。此外,B公司認為,根據相關法律規定,提供勞務者受害責任為過錯責任,原告并未舉證證明被告存在過錯。
本案中,原告受傷的事實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實施之前,故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確定本案的侵權責任。
法院認為,根據庭審查明的事實,原告和被告之間存在勞務合同關系,其中原告為自然人,被告為法人。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一條第一款的規定,雇員在從事雇傭活動中遭受人身損害,雇主應當承擔賠償責任,本案原告提交的證據可以證明其在從事雇傭活動過程中遭受人身損害,被告雖予以否認,但未就此提交任何證據加以反證,故本院對被告的答辯意見不予采信,其應當對原告的合理合法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關于原告的各項訴訟請求:
1、醫療費:原告提交的門診及住院收費票據所反映的實際收費金額共計40317.26元,排除與此次摔倒所致傷情欠缺充分關聯性的相關用藥費用,法院支持原告醫療費40204.22元。
2、住院伙食補助費、營養費:原告主張的金額未超過法定計算標準,故予以支持。就營養費,原告主張的計算標準過高、期限過長且缺乏充分依據,法院酌定按每天50元標準支持45天的營養費2250元。
3、護理費:法院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酌定原告護理期限為75天,其中原告住院28天的部分按護理費發票金額支持,其余47天的護理費,法院酌定按每天150元標準予以支持,綜上法院共計支持原告護理費10810元。
4、誤工費:法院根據《司法鑒定意見書》酌定原告誤工期限為165天;就誤工費的計算標準,原告提交的微信聊天記錄反映原告受傷前每月可得勞務收入約4600元,但該微信聊天記錄同時也反映原告傷后曾經取得勞務收入1918元,本院據此支持原告誤工費23382元。
【浩云小結】
由于勞務關系與勞動關系不同,被雇傭人員在提供勞務服務過程中受到傷害,不能認定為工傷,但可以按照一般的人身損害來確定賠償標準。根據《民法典》相關規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損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護理費、交通費、營養費、住院伙食補助費等為治療和康復支出的合理費用,以及因誤工減少的收入。
因此,在提供勞務服務過程中受到人身傷害時,大家也可以通過法律途徑向雇主索賠,當然在這一過程中,受害人對于任何主張都應該有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因此大家在維權過程中可以先尋求專業律師的意見,以免因證據不足而維權受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