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人由于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在設立公司之初往往會給公司埋下很多法律隱患,隨著經營規(guī)模不斷擴大,這些隱患便顯現(xiàn)出來并給公司造成一定的損失。那么企業(yè)在設立階段會遇到哪些法律問題?經營者又該如何盡量避免?下面公司法律顧問律師通過真實案例來為大家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原告A與被告B、C簽訂《合資成立公司合作協(xié)議》,合同約定共同出資成立D公司。此后,原告A將100000元出資款轉賬至被告B的個人銀行賬戶內,被告C也將投資款100000元轉賬至被告B的個人銀行賬戶內。
事后,因原告A、被告C發(fā)現(xiàn)被告B當初承諾的擬成立的D公司實際上早在2021年3月19日已經成立,登記股東為被告B持股47%,住所地也與《合資成立公司合作協(xié)議》約定的地址一致,且原告A、被告C認為被告B對其虛構事實,欺騙兩人投資,當晚提出退回出資款。隨后,被告B將C的出資款全部返還,但對原告A的出資款以各種理由拒絕返還。于是A訴至法院。
【浩云說法】
法院認為,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遵循自愿原則,按照自己的意思設立、變更、終止民事法律關系。
本案中,A、B、C共同簽訂《合資成立公司合作協(xié)議》約定成立D公司,后C要求退款并作廢該協(xié)議,B表示同意并已實際向C退款,結合各方微信聊天記錄,可見各方已一致同意解除涉案協(xié)議,故對A要求撤銷涉案協(xié)議的主張,法院不予支持。
對于B所稱,作廢的僅僅是B與C之間的合同關系,非作廢B與原告A之間的合同關系的意見,因三方共同簽訂的《合資成立公司合作協(xié)議》約定三方合計持股100%,現(xiàn)C已經退出,合同目的已無法實現(xiàn),故對B的該項意見,法院不予采納。

此外,B稱,涉案協(xié)議實際為股權轉讓合同。但是,一方面,涉案協(xié)議約定了十六章的內容,且明確約定成立新公司,由三人合計持股100%,而并未約定關于股權轉讓的任何內容;另一方面,B稱其持有的D公司的47%的股權,有部分是代持的,但B并未能提交證據證明其代持的股權情況以及其他股東同意其對外轉讓股權,且截至法庭辯論終結之日,A并非D公司登記的股東,故對B的該項意見,法院亦不予采納。
綜上,法院認定,B應向原告退還款項10萬元并自起訴之日起至實際清償之日止按按全國銀行間同業(yè)拆借中心公布的同期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計付利息予A。
本案是典型的公司設立糾紛案件。在現(xiàn)實中,公司在設立之初由于缺乏相關法律知識,因此很多人會在這個階段“踩坑”,導致出現(xiàn)不必要的損失,因此,浩云律師建議企業(yè)投資者,在公司設立階段,應聘請專業(yè)法律顧問為公司排除各種法律隱患。
一般在初創(chuàng)階段,企業(yè)可能會需要的法律服務有:
1公司注冊服務:包括股權協(xié)議、章程、年報等;
2代理記賬報稅服務:包括稅務報到、稅收減免等;
3知識產權保護服務:包括商標申請、版權保護、專利申請及保護等;
4勞動人事服務:包括勞動合同、人事制度、社保公積金開戶與繳納等。
【浩云小結】
從本案案例當中我們可以看到,如果當事人在簽訂成立公司合作協(xié)議之初就請到專業(yè)法律顧問參與其中,那么法律顧問律師一定會提前確認這家公司是否已經存在還是新成立的,或是會要求在協(xié)議中明確如果存在欺詐行為的解決辦法,這些都能夠幫助當事人做到風險提示。因此,法律顧問在企業(yè)初創(chuàng)之際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