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內容不周全,“交易習慣”來定對錯
發布時間:
2022-06-21

在市場經營過程中,由于商事主體并非法律專業人士,因此在訂立合同中難免會出現考慮不周的情形,而一旦出現合同未約定的情形,很多人往往措手不及,不知如何應付。當然,法律對這種情況早已有所考慮,一般來說可以參考其它標準,其中交易習慣就經常被用作定息止紛的標準,一如浩云律所公司合同律師近期處理的一起案件。

羅、王到長春市尹經營的啄木鳥箱包旗艦店商談加盟事宜,雙方經電話、微信多次協商后,羅、王同意加盟啄木鳥箱包品牌成為加盟商,在大廈三樓租賃場地設立啄木鳥箱包專賣店,雙方沒有簽訂任何書面合同。

鑒于羅、王二人急于開業,尹向皮具公司申請定做貨柜,皮具公司按照羅、王經營場地的格局、尺寸設計貨柜圖紙和效果圖,羅、王看后表示滿意。尹于次日向皮具公司支付貨柜款25萬元。貨柜到達并組裝完成后,羅、王開業經營。開業后不久,尹在羅、王經營的場所內,發現羅、王正在銷售大量啄木鳥品牌以外的其他品牌箱包,尹告知羅、王,在啄木鳥品牌專賣賣店內不能銷售其他品牌的箱包,王堅持大廈里可以賣任何東西,尹不想合作可以解除合同。由于已經投入貨柜制作等費用,若解除則損失很大,但是不解除由著他們胡來則有損品牌信譽,尹陷入兩難,該如何維權?

合同內容不周全,“交易習慣”來定對錯

一、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法》第36條規定:“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采用書面形式訂立合同,當事人未采用書面形式但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該合同成立。”

本案中,雖然雙方未簽訂書面合同,但是雙方已經口頭達成協議,且雙方履行了約定的義務,雙方加盟合同關系成立。但是現在雙方產生爭議,已無喪失保持加盟合作關系所必需的誠信基礎,無法繼續實現合同目的,應予解除。

二、確認羅、王存在違約行為,應當賠償損失。

《合同法》第61條規定,“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就質量、價款或者報酬、履行地點等內容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議補充;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根據上述規定,對于專賣店是否可以賣其它商品,雙方沒有約定,可以依據交易習慣確定。而根據專賣店行業規范,顯然專賣店是不允許賣其他品牌商品的。羅、王的行為雖沒有書面合同確認其違約,但可認定其在履行“加盟合同關系”義務中存在較大的過錯,應當承擔違約責任。

三、請求羅、王賠償貨柜損失。

《合同法》第5條規定:“當事人應當遵循公平原則確定各方的權利和義務。”

《合同法》第125條規定:“當事人對合同條款的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

根據上述規定,本案中,雖然雙方未約定定制貨柜的費用由誰承擔,尹亦未要求羅、王支付定制貨柜的費用,但是其前提是存在較長時間的合同為基礎的。這點可以依照行業慣例及交易習慣判斷出來,若在履行加盟合同較短時間的情況下,免費提供價值不菲的貨柜既違反了公平原則,也會破壞交易習慣和公序良俗。綜合全案考量,羅、王存在違約責任的基礎上,在合同解除后,應當賠償為其量身打造的貨柜損失30萬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