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在休完產假后,未按照規定的時間返崗工作,用人單位根據員工手冊以及員工入職時簽訂的員工手冊簽收單與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是否屬于非法解除?
案件事實:
張某于2008年4月入職北京某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并于2017年12月11日申請產假和年假,張某于2018年4月17日截止以及年假于2018年5月2日截止,應于2018年5月3日上班,然而,張某截止2018年5月7號仍未到公司上班,并且聯系不上,公司向張某發放違紀行為通知書告知張某已經連續曠工3天屬于嚴重違紀。5月10日公司向張某發送解除勞動關系通知書。
案件經過:
張某于2018年5月2日休假完成后,未在規定期間內準時返崗工作,也為履行合規的請假審批手續,存在事實曠工情況,經過公司通知后,與5月9日郵寄到公司一張由北京大學第三醫院的門診病歷及診斷證明。公司解除勞動關系。張某不同意公司的處理結果并向東城區仲裁委員會提出勞動仲裁主張無故辭退雙倍賠償180000,最后仲裁委員會認定公司屬于非法解除。公司方不服裁決,向東城區法院提起訴訟。

案件結果:
北京某某教育咨詢有限公司委托浩云律所律師進行代理,開庭前經過代理律師精心梳理證據材料,找出案件突破口,在法院主持調解下雙方自愿達成一致,公司方一次性給付張某90000元。經過律師對案情的深入了解,最終案件以和解終結,支付數額減少一半。
案件小結:委托專業的北京勞動仲裁律師,在仲裁或訴訟階段可以根據整個案件具體情況,針對對方當事人的訴求進行工作,從而盡量滿足委托當事人的訴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