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質量不合格是否可以成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發布時間:
2022-06-09

2009年10月9日,湖南建工集團公司與榮惠畜牧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約定榮惠畜牧公司(發包方)將中國(榮昌)畜牧產品交易市場工程發包給湖南建工集團公司(承包人)施工。2011年6月21日,湖南建工集團公司承建工程通過綜合驗收并于2013年5月17日取得重慶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2011年10月18日,湖南建工集團公司向榮惠畜牧公司提交竣工結算資料。當湖南建工集團公司要求榮惠畜牧公司支付工程款時,榮惠畜牧公司以涉案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為由拒付工程款。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湖南建工集團公司與榮惠畜牧公司簽訂的《中國(榮昌)畜牧產品交易市場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合法有效。湖南建工施工工程也經過竣工驗收,并取得了重慶市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備案登記證,榮惠畜牧公司辯稱湖南建工集團公司施工工程存在質量問題的鑒定報告系其單方委托,不予采信,故榮惠畜牧公司作為發包方應當依約支付工程款。

實踐中以工程質量不合格為由拒付工程款是比較常見的現象,那么這種抗辯是否成立呢?這個要根據實際情況而定,根據《合同法》第279條規定,“建設工程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價款,并接受該工程。”所以工程驗收合格是支付工程價款的前提條件。

工程質量不合格是否可以成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

工程合同律師:

一、工程未驗收合格,工程質量問題影響工程驗收,可以成為抗辯理由。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三條和《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條規定,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是可以成為拒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但是其前提條件是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影響到工程驗收,導致工程程驗收不合格。如果雖然工程質量雖然不合格,但是其嚴重程度并不能直接影響工程驗收,那么是不能成為拒付工程款的抗辯理由的。

二、工程已經驗收合格,工程質量問題不能成為抗辯理由。

如果工程質量經竣工驗收合格,工程質量問題不能成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三十二條規定:“施工單位對施工中出現質量問題的建設工程,應當負責返修。”第四十一條規定:“建設工程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施工單位應當履行保修義務,并對造成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此時發現工程質量存在問題,應按工程質量保修的法律關系進行處理。

三、工程雖未驗收但是發包人已經使用的,工程質量問題不能成為抗辯理由。

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三條的規定,建設工程未經竣工驗收,發包人擅自使用,工程質量問題也是不能成為發包人拒付工程款的理由,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款。但是承包人應當在建設工程的合理使用壽命內對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質量承擔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