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裝修合同出現問題,究竟誰應該承擔最終的違約責任
發布時間:
2022-06-07

案情簡介:

原告甲與被告家家樂裝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乙),2018年 5 月 15 日簽訂了《委托施工裝修協議書》。約定原告將其住房的室內裝修委托被告施工裝修;施工期自 2018年 6 月15日至2018月 7月30日;施工總價10.8萬元;被告實行信譽工期,如延期完工,每天按施工費1%扣罰;原告若延期付款,每天按拖欠款的2%扣罰。合同簽訂時,被告已收原告定金8000元, 并約定原告在20日之前付 4萬元,30日之前交付3萬元,余款驗收結清。7月19 日,原告交被告4萬元。7月 30 日,被告方入室施工,約半月左右被告停工,未能按期完成施工任務。后經雙方交涉,又簽訂書面協議,約定仍按原施工內容施工,工期為 2018年8 月10日至 2018年9月10 日;原告于被告進場后15日內付款3.8萬元。2018年8月 15日,被告方進室裝修。為此,原告以違約為由,要求終止和被告的合同關系,并請求被告退還 已交款和定金,并承擔違約責任。 被告提出,我方已完成部分裝修 (審計結果:被告完成部分工程造 價約5.6萬元,糾紛系因原告違約未按期交足應交裝修款所致。雙方協商未成,原告訴至法院。被告亦提出反訴。經法院調解,雙方于 2018年10月8 日同意解除合同,但對誰違約及裝修款和違約金的給付問題仍分歧較大。

浩云合同糾紛資深律師曹律師分析:

本案是一起非常典型的因居室裝修而引發的糾紛,隨著大家對居住品質要求的提升,對自己住房的環境要求越來越高,對自己房子裝修又必然會找到裝修公司,但是裝修合同的內容及簽訂大家也是沒有那么重視,因此諸如此類糾紛在日常生活中也越來越多。從本案來看,主要涉及如下法律問題。

一、裝潢合同的法律性質

在法律性質上裝潢合同屬于我國合同法中的承攬合同。所謂承攬合同,是指承攬人與定作人約定,由承攬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一定的工作,并將工作的成果交付給定作人,定作人支付報酬給承攬人的合同。其中,完成工作并將工作成果交付給對方的為承攬人;接受工作成果并向對方給付報酬的為定作人。本案中原告甲是定作人,被告家家樂家庭裝潢有限公司是承攬人,承攬合同是雙務合同,承攬人的義務也是定作人的權利;而定作人的義務也是承攬人的權利。如果雙方當事人都能按合同的約定,全面、正確地履行自己的義務,也不會產生糾紛;否則一旦出現哪一方不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就構成違約行為,應當承擔違約的民事責任。

房屋裝修合同出現問題,究竟誰應該承擔最終的違約責任

二、本案的違約主體及抗辯權

本案的甲和乙均提出對方違約,到底誰是違約方呢?誰應該承擔違約責任?如果只從雙方約定的日期上看,甲方沒有按期交納裝修尾款,乙方也沒能如期完工,似乎雙方都存在違約的事實。其實,這里涉及雙務合同履行中的抗辯權問題。我國《合同法》第67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有先后履行順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債務不符合約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權拒絕其相應的履行要求。”本案的當事人都主張對方先不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但依法誰應享有后履行抗辯權?

曹律師認為甲方享有后履行抗辯權。從當事人實際履行義務的情況來看,甲方按約履行并支付第一筆款項,而乙方拖延工期未按期入室裝修,在裝修過程中又無故停工,未能在合同約定的日期內完工。后雖經雙方協商達成新的協議,乙方又未按約定工期復工,中途再次停工,才引發甲方拒付第二筆工程款項。很顯然本案的違約主體是乙方,甲方享有后履行抗辯權是有充分的事實依據的。

同時浩云北京經濟律師曹律師提醒

在雙方簽訂裝潢合同時,應找專業的律師起草合同。由于本案的合同對于誰先履行沒有明確的約定,導致后期業主維權增加了不必要的麻煩。同時應該在合同里約定清楚施工的期限以及違約責任,合同解除的條件等,這樣子,在出現違約時可以清楚的判斷誰是承擔責任的主體,同時對于后期訴訟也是非常明確的提供了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