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17日,吳某與北京新星公司簽訂《北京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約定:賣方北京新星公司向買方吳某出賣具備以下條件的舊機動車……,賣方應保證向買方提供的相關文件真實有效及其對車輛狀況的陳述完整、真實,不存在瞞或虛假成分。
2018年11月,吳某在續保過程中發現車輛在2017年12月5日發生過事故,通過保險公司曾獲得理賠,維修項目為鋼圈、四輪定位……。于是,吳某認為新星公司在合同里承諾的信息不實,存在欺詐行為,遂咨詢北京經濟律師,是否能要求新星公司承擔三倍賠償。
浩云經濟律師認為,新星公司作為專業的機動車銷售機構,在其收購二手車時,理應對車輛狀況進行全面查驗,且其主張在向吳某進行再銷售時,就維修和事故情況進行了告知,足以證明其在收購車輛時已明知事故情況。車輛的事故及維修情況系購買人購買二手車時的重要考量事項,屬于決定購買人對車輛性價比衡量的因素之一,故新星公司未就相關事項告知袁某,足以構成吳某基于獲知信息不全而造成錯誤的購買意思表示。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消費者獲得三倍賠償的前提是經營者存在“欺詐行為”,并不要求經營者具備欺詐消費者的主觀故意。主觀上的故意欺詐是一種心理狀態,消費者難以就經營者的主觀心理狀態作出判斷。新星公司銷售車輛時就車輛出售前的事故及維修項目未對吳某進行告知,對吳某而言新星公司存在欺詐行為,已可構成《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規定的經營者的“欺詐”,應當承擔三倍賠償責任。

聽了浩云律所經濟律師的分析后,吳某決定委托浩云律師事務所將新星公司起訴至法院。
庭審中,浩云律師事務所經濟律師主張就上述維修的事實,新星公司在銷售時未向吳某進行釋明,故構成欺詐。新星公司確認就上述維修事實屬于應該在銷售時告知吳某的事項,且其在銷售時向吳某口頭告知了上述維修事項,但新星公司無法提交證據證明。
最終法院依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第二款、《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十五條第一款之規定,判決:
一、撤銷吳某與北京新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簽訂的《北京市舊機動車買賣合同》;
二、吳某于判決生效之日起7日內將購買的車牌號為×××奔馳車輛退還給北京新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北京新星有限公司向吳某返還購車款22.5萬元;
三、北京新星汽車銷售有限公司于判決生效后7日內向吳某賠償損失67.5萬元;
在浩云律師事務所經濟律師的幫助下,吳某成功獲得合法的三倍賠償。通過此案例,可以給大家一些建議。首先,車主一定要保存好可以證明所購車輛為“問題車”的證據,根據合同內容的約定要求對方退款或者采取其他方式維權,要求其賠償。若與二手車經營者交涉無果或無法解決的,可以通過訴訟的方法要求退款并賠償。車主如果證據確鑿,可證明二手車經營者是故意告知虛假情況就是虛假陳述,如將劣質品說成優等品,或故意隱瞞真實情況,即二手車經營者負有義務向車主如實告知某種真實情況而故意不告知的,成功維權可能性極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