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餐飲、外賣、快遞等行業,經常會出現企業要求員工注冊個體工商戶執照,然后雙方再簽訂承包協議,要求員工以承包人的身份為企業工作。那么這種情況下,勞動者能否與企業認定為事實勞動關系?此時在工作中受傷又是否能認定為工傷呢?
【案情回顧】
A到B公司工作,在某個社區設立的站點擔任全職騎手,從事送餐服務,雙方未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站點站長每天給騎手排班,排到班次的騎手當天必須上線,不上線則按規定扣款,騎手通過B公司管理的APP自動派單進行送餐等。
B公司每月通過銀行轉賬方式給騎手支付工資、代繳個人所得稅,并為騎手繳納商業意外傷害險。2020年8月,B公司與C公司簽訂《服務協議》,要求騎手在后者的協助下通過網絡注冊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后者和騎手注冊的個體工商戶簽訂《項目轉包協議》,約定雙方是民事承包關系,后者向騎手給付的是承包費而非工資。2020年10月,A在送餐途中不慎摔傷。因申請工傷認定需要,A向仲裁委提出仲裁申請。
【浩云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為,用人單位將員工注冊成工商個體戶,然后把工作安排給員工,這樣雙方是否就不屬于勞動關系?
事實勞動關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沒有訂立書面合同,但雙方實際履行了勞動權利義務而形成的勞動關系。是否構成勞動關系,應從人格上、組織上、經濟上綜合認定A對B公司是否具有從屬性。
本案中,A入職后按照B公司的站長排班安排,并根據B公司管理的APP自動派單進行送餐,在人格上具有從屬性;A的工作時間、工作內容需站長安排,不上線須依據某商貿公司的制度進行扣款,可認定雙方之間存在著管理與被管理的關系,具有組織上的從屬性;B公司根據A的工作業績按月向其發放報酬,且為A投保了雇主責任險,故在經濟上具有從屬性。

2020年8月后,A雖與C公司簽訂《項目轉包協議》,但簽訂該協議系在B公司安排、要求下簽訂,工資雖由C公司通過支付寶支付,但工資來源仍為B公司;除簽訂協議、工資給付主體有變化外,管理方式、管理人員、工作內容等均沒有變化。綜上,應認定A與B公司之間存在勞動關系。
那么為什么企業要與員工形成承包關系而不是勞動關系呢?
主要原因還是企業為了降低人力成本。如果企業與員工之間形成勞動關系,企業就要為員工繳納社會保險、公積金等,導致企業的用工成本增加。另外,在勞動關系的前提下,企業不給員工繳納社保,還會面臨員工被迫辭職的經濟補償、行政處罰、發生工傷后的賠償等法律風險。
這也提醒大家,在工作時一定要確認好自己與用人單位之間是否屬于勞動關系。這關系到自己能否依法享有相應的待遇。特別是對于餐飲、快遞員、安保等經常采用第三方公司用工的崗位,從業者更應注意自己與公司的用工形式,必要時可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
【浩云小結】
近年來,一些用人單位為了降低社會保險、稅收等成本支出,與人力資源服務公司或平臺相關企業合作,誘導與其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注冊為個體工商戶,不正當地 “去勞動關系化”,規避用工主體責任。浩云專業勞動糾紛律師建議大家,遇到此類單位可以積極站出來維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