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人員數量多,退伙如何區分各自責任?
發布時間:
2022-05-19

合伙經營目前已成為非常普遍的現象,在遇見糾紛時,由于合伙人多,權利人往往不能正確區分每個合伙人應該承擔的具體責任。下面就浩云律所近期的一起咨詢案件,詳細解讀一下,在合伙人擅自退伙時,面對損失及合伙虧損,每個合伙人該如何承擔自身的責任。

杜、馬、陳、朱就合作開辦網吧達成協議,雙方簽訂《合作協議書》,約定共同投資100萬元設立網吧,杜投入現金50萬元,陳投入現金17萬元,馬投入17萬元,朱投入16萬元,經營場所租賃合同的權利義務風險必須私人共同分享或承擔;在合同期限內,任何一方違約,應支付違約金10萬元。

協議簽訂后,杜以網吧名義與房地產開發有限公司簽訂了《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房屋作為網吧經營場所,支付履約保證金2萬元;杜以網吧名義與裝飾裝修公司簽訂《網吧裝修合同》,支付裝修定金2萬元,其它還有設計費、打印費18095元。杜完成上述事項后,陳、馬二人認為網吧不賺錢,遂告訴杜、朱退伙。由于陳二人人擅自退伙,導致合伙協議無法繼續履行杜已經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網吧裝修合同》無法繼續履行,面臨總計3萬元違約金的賠償。杜咨詢浩云律所公司法務顧問律師,損失該如何主張?

一、四人之間是合伙關系。

合伙關系的法律特征是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享受益、共擔風險,并對合伙企業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本案中,四方簽訂的《合作協議書》約定雙方共同投資、共擔風險等內容符合合伙法律特征,四方之間系合伙法律關系。

二、陳、馬、朱應該負擔部分虧損。

本案中,履行《合作協議書》所支付的履約保證、裝修定金、違約金等費用共計88095元,故因履行合作協議共產生的虧損額為88095元,合同約定杜占投資總額的50%,被告陳占投資總額的17%,馬占投資總額的17%,朱占投資總額的16%,故杜所應負擔的虧損額為44047.50元,陳應負擔的虧損額為14976.15元,馬應負擔的虧損額為14976.15元,朱應負擔的虧損額為14095.20元。

合伙人員數量多,退伙如何區分各自責任?

三、陳、馬應當賠償杜的損失。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五十二條規定,“合伙人退伙,書面協議有約定的,按書面協議處理;書面協議未約定的,原則上應予準許。但因其退伙給其他合伙人造成損失的,應當考慮退伙的原因、理由以及雙方當事人的過錯等情況,確定其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由于陳、馬二人擅自退貨,未辦理退伙清算,該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上述法律規定,應當按照出資比例賠償損失,因此陳應當賠償杜22023.75元,馬應當賠償杜22023.75元。

四、陳、馬二人應當支付違約金。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條規定,“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合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承擔繼續履行、采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本案中,陳、馬二人擅自退伙,按照合同約定應當承擔違約責任,但是合同約定10萬元違約金過高。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29條之規定,該項違約金已超過杜損失的30%,故陳、馬總共應負擔的違約金為57261.75元(44047.50X130%),依據陳、馬的投資比例,陳應負擔的違約金為28630.88元(57261.75元×50%),馬應負擔的違約金為28630.88元(57261.75元×50%)。

綜上,杜應當要求陳支付分擔虧損金14976.15元、損失賠償金22023.75元及違約金28630.88元,合計65630.78元;要求馬支付分擔虧損金14976.15元、損失賠償金22023.75元及違約金28630.88元,合計65630.78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