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參加公司團建活動受傷是否屬于工傷?
發布時間:
2023-05-15

參加團建過程中受傷、在家加班過程中猝死、因工外出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近年來,由于此類情形而發生的工傷認定爭議越來越多。工傷認定的客觀條件也不僅僅限于工作時間、特定地點。下面我們通過具體案例來為大家解讀關于工傷認定的一些特殊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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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張某是某公司員工,雙方簽訂有勞動合同,20207月,該公司組織公司團建,要求所有員工去當地郊外參加露營活動。在團建過程中,張某參與了公司組織的跳繩比賽,但比賽時張某不慎摔倒,后就醫診斷為右腳骨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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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某支教結束后要求公司為自己申請工傷認定,然而公司認為,團建活動雖然是公司組織的,但屬于休閑娛樂活動,而且張某也不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受傷的,因此不認可張某的主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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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說法】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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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在實踐中,在認定“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時,不僅僅是指在單位中的工作,只要是用人單位給職工安排或組織的與工作或單位利益有關的各項任務、活動,都可以視為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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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工因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指定參與的文體活動受傷,如無證據證明活動非受指派不得參與,用人單位以職工自愿參加為由主張不應認定工傷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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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用人單位組織各類文化娛樂、體育競技等活動主要目的是實現單位或企業利益,其基本態度應是鼓勵或積極要求職工參與,雖然職工因參與活動也獲得了休閑放松或物質、精神獎勵等客觀利益,但仍不影響“最大利益歸于單位”的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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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法制辦、最高人民法院均已將用人單位組織的此類活動明確為工作安排。所以說,在參加用人單位組織或由用人單位指定參與的文體活動中受傷,除有證據證明活動存在非經單位指派、選拔等程序不得參與的限定,用人單位以職工系自愿參加活動、不應認定為工傷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采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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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本案中張某的情形是可以認定為工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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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上面的情形外,再給大家補充一些現實中常見的關于是否屬于工傷爭議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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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員工在家加班猝死

勞動者在家加班,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經搶救無效死亡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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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視同工傷的規定,在家加班期間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經搶救無效死亡,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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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單來說,職工為了單位的利益在家加班,是職工工作的延伸,應當屬于“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而關于此類情形,法院在審理過程中需要著重審查突發疾病與加班工作之間是否具有一定的關聯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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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工外出發生交通事故受傷

勞動者因工外出,在履行工作職責過程中發生交通事故的,即使負事故主要責任或全部責任,也應當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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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五項規定,因工外出期間,由于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應認定為工傷。該條款并未對職工受傷害的過錯程度與責任進行劃分,這與《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六項職工不負主要責任才認定為工傷有著本質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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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對因工外出途中與上下班途中的區分關鍵在于職工是否仍在履行工作職責,其中包括出發去外地的途中到完成工作返回單位的全部期間,在這期間內排除因職工個人活動受到傷害的阻卻事由外,受到的傷害均應認定為工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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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浩云小結】

近年來,因勞動者傷亡而引發的工傷認定爭議越來越多。工傷認定部門往往因認知限制而對于一些本可以認定為工傷的當事人作出不予認定的結論。如果大家對于認定不服,可以咨詢專業律師的意見,然后通過行政訴訟的方式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