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權保全制度包括哪些方面?
發布時間:
2023-05-09

  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被不當減少,從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失,債權保全制度對于債權的實現至關重要。那么,合同債權保全制度包括哪些方面呢?

  一、合同債權保全是指在合同關系中,當一方當事人因另一方當事人的原因致使自己的債權受到侵害或者可能受到侵害時,可以依法采取保全措施保護自己的債權,以確保自己的合法權益得到維護。

  根據相對權原則,合同債務只存在于特定當事人之間。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為了保護債權人的利益,法律確認債權對第三方產生效力,即債權的外部效力。這種效力主要表現在保護債權方面。

  合同債權保全是法律的一種制度,旨在防止因債務人行為導致債權人權益受損。它也可以被稱為合同保全。這個制度的作用是讓債權人有權利撤銷或代為行使債務人或第三方未履行到期債權的行為,以保護他們的合同債權在未來得到實現。債權保全有兩個方面的內容:代位權和撤銷權。它的設立旨在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保障其實現合同債權。

  二、合同債權保全的主要特點如下:

  1.債權保全是合同效力在對外實施時的表現。然而,該制度并未從根本上改變債務相對性規則。根據債務相對性和合同相對性原則,債權主要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債權人與第三方實行一定行為,導致債務人用于承擔責任的財產減少或不增加,從而使得債權難以實現。此時,為了保護債權人的權益,法律允許其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種權利的行使都涉及到與債務關系外的第三方,并對其產生法律拘束力。這顯示出債務保全是合同效力在對外實施時的體現。然而,債務相對性仍然存在于債務保全中。例如,債權人行使代位權時不能要求第三方(債務人的債務人)向其履行義務,而是要求其向債務人履行債務,因為債權人與第三方之間并不存在債務關系。

  2.保全債權的基本方法主要有兩種,分別是確認債權人享有代位權和撤銷權。這兩種權利在保全債權方面的功能略有不同。代位權的行使是為了防止債務人的財產不當減少,或稱保護債務人的財產。而撤銷權的行使則是為了恢復債務人的財產。保全的目的是要通過法律手段保護債務人的財產,以防止因為債務人的財產被不當減少而給債權人帶來損害。由于法律賦予債權人享有撤銷權和代位權,擴大了債權的權能,使債權不僅具有請求權,而且還具有保全權和其他權能(比如解除權)。因此,保全權能的出現使得債權和請求權的概念不能相互替代。

  3.債權的保全主要發生在合同有效期內。也就是說,在合同生效后直到合同履行完畢之前,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只要在此期間,債務人不行使其權利或實施不當處分其財產,同時對債權造成危害,法律允許債權人采取保全措施,保全債務人的財產。在合同生效后,合同履行期到來之前,債權人也可以采取此措施。因此,保全措施的使用并不必然與債務人在合同履行期是否實際履行義務有關。但是,如果合同未生效或被宣布無效、解除或被撤銷,債權人將沒有任何基礎來行使代位權和撤銷權。

  4.債權保全的目的在于保護合同債權人的權利得以實現。合同生效后,除了針對某些債權人沒有擔保物權的情況外,債務人所有財產都應該用于確保債權人能夠實現其債權。換言之,債務人的所有財產都應該成為其清償合同債務和承擔責任的財產,也就是所謂的“責任財產”。責任財產不僅為某一債權人提供擔保,還應成為所有債權人的共同擔保。因此,責任財產的增減對于債權的實現具有非常重要的影響。只要債務人實施了不當處置財產的行為,損害了債權人的權益,無論合同規定的期限是否已到或債務人是否實際違反合同,債權人都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因此,債權保全措施在保障債權人權益方面,具有不同于債權擔保、債務不履行責任等制度的特點。

  雖然《民法典》規定了擔保和民事責任制度,但并未涉及債務保全制度。此前,有關合同立法也未對此作出規定。然而,債務保全制度具有獨特功能,是擔保和民事責任制度所不具備的。因此,《民法典》制定時參考了大陸法系民法的債務保全立法經驗,并規定了合同中債權保全制度。建立和完善這一制度,對完善合同債務體系和內容,健全市場經濟法律規則,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債權保全制度分為代位權和撤銷權兩方面。另外,合同債權只限于特定的當事人之間產生。如有任何問題,請咨詢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