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獲得擔保物權的方法有哪些?
擔保物權是指在借貸、買賣等民事活動中,除債務人以外的第三方將特定財產作為履行債務的保證。如果債務人未履行其債務,債權人可以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優先獲得該財產的償還權。擔保物權通常包括抵押權、質權和留置權。
1、抵押權
抵押權是一種擔保物權,債務人或者第三方向債權人提供不動產作為債務清償的擔保,但不轉移該不動產的占有權。當債務到期未履行時,抵押權人有權優先受償,可以申請法院變賣抵押財產來抵償其債權。如果抵押財產的價值高于債權,剩余部分會退還給抵押人;否則仍可向債務人繼續追索。但是,不得對無法強制執行的財產設定抵押權。
2、質權
質權是指債務人或第三方將動產或一定財產權利轉讓給債權人作為擔保。當債務人未能按期履行債務或發生當事人協定的情形時,債權人可以優先獲得該動產或財產權利作為償付債務的權利。其中,動產出質稱為動產質權,財產權利出質稱為權利質權。
3、留置權是指債權人所享有的權利,即在債務人未償還債務之前,可以對其動產進行留置作為擔保。
二、抵押權的訴訟時效是多長時間?
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但不超過主合同約定的履行期限。
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為三年,當然法律有特殊規定則需依照執行。訴訟時效期從權利人知道或應知道權利被侵害、義務人拒不履行義務之日起計算。同時,法律規定超過二十年的權利侵害不予保護,但特殊情況下,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結合以上論述,可以得出擔保物權的定義為債權人為保證債權實現而享有的權利,債務人利用擔保物對債權人的權益進行保障。若債務人未能在規定時間內履行債務,擔保物即歸債權人所有。因此,擔保物權的獲得可通過抵押或質押的方式實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