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問責依據是什么?
發布時間:
2023-04-03

  一、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備案問責依據是什么?

  目前的施工合同不需要備案,只要簽訂了施工合同,合同就是有效的。現已取消施工合同備案。之前的規定是,施工企業應在中標后一個月內與施工單位簽訂合同,并在項目開工前備案合同。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于開展工程建設項目審批制度改革試點的通知》第(八)項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備案程序已取消:

  1、取消施工合同備案、建筑節能設計審查備案等事項。

  2、結合工程質量安全監督程序和施工許可證。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是指發包人(施工單位)和承包人(施工人)為完成約定的建設工程而明確相互權利義務的協議。

  二、解決施工合同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1、和解。和解是指當事人可以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再次協商解決糾紛的方式。和解是當事人在自愿原則下自由選擇解決臺灣糾紛的方式,而不是解決合同糾紛的必要程序。當事人也可以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而無需協商和解。

  2、調解。凋解是指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等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調解有兩種方式:一是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當事人發生合同糾紛,可以向當事人所在地或者糾紛發生地的人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二是行政調解。主要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居中調解合同當事人的糾紛。申請行政調解的糾紛必須具備以下條件:申請人必須是與本案有直接利益關系的當事人,有明確的申請人、具體的調解請求和事實依據;符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受理案件范圍的規定。但已向人民法院起訴或者已向仲裁機構申請裁決的。一方要求調解另一方不同意調解的,調解申請不予受理。雙方接受調解達成協議的,應當制作調解協議,當事人應當按照調解協議履行各自的義務。由于調解協議沒有法律強制性,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不能要求人民法院強制執行,但可以采取其他方式解決爭議。

  3、仲裁。仲裁是指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進行裁決,解決爭議的方式。仲裁具有“準司法”性質,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沒有仲裁協議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合同糾紛。這是解決合同糾紛最常見的方法。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后,必須履行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需要注意的是,我國建筑勞務施工合同備案是為了保護合同雙方的權益。只要備案成功,當地建筑行政部門就會有檔案。后期發生沖突糾紛時,可以提起訴訟判決,但法律規定的合同效力并不要求合同必須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