業主因質量缺陷嚴重影響正常生活使用的,可以拒絕收房。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限期整改。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不能修復或者修復后仍不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的,業主可以要求解除房屋銷售合同并賠償相應損失。業主是否可以因質量缺陷而拒絕收房?
一、業主是否可以因質量缺陷拒絕接受房屋
1、業主因質量缺陷嚴重影響正常生活使用的,可以拒絕關閉房屋。業主可以要求開發商限期整改。房屋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標準,不能修復或者修復后仍不符合約定質量標準的,業主可以要求解除房屋銷售合同,并賠償相應的損失。
2、法律依據:
《商品房銷售管理辦法》第三十五條商品房交付使用后,買受人認為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可以委托工程質量檢驗機構按照有關規定重新檢驗。經核實,主體結構質量不合格的,買受人有權退房;給買受人造成損失的,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當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不能達到合同目的;
(二)履行期屆滿前,當事人一方明確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為表示不履行主要債務;
(三)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主要債務,經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內未履行;
(四)當事人一方延遲履行債務或者有其他違約行為的,不能達到合同目的;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可以隨時解除以持續履行債務為內容的不定期合同,但應當在合理期限前通知對方。
二、什么情況下可以拒絕收房?
1、未取得《住宅質量保證書》、《住宅使用說明書》、《竣工驗收備案表》
2、開發商無故比原合同約定延遲交房,經購房人催告后三個月以上交房
3、未經有關部門批準,開發商擅自改變房屋結構和合同約定的配套環境
4、未經買方認可,開發商經批準改變房屋結構
5、合同未約定,房屋實際交付面積比原合同規定的誤差比絕對值超過3%(不含3%)的,可以拒絕收房,解除購房合同
6、經合格質量檢驗機構核實,房屋主體結構質量確實不合格
7、房屋質量問題嚴重影響正常生活使用
8、不具備社區道路暢通、連接水、電、氣、暖氣的前提
9、不能提供有資質的測繪部分房屋面積實測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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