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算程序的發生始于清算組的成立。清算組清理公司財產,編制資產負債表和財產清單,然后制定清算計劃,并報股東大會或人民法院確認。還有清償債權債務、安置員工、審計等。這些工作所需的時間應該根據公司的實際情況來判斷。
一、清算程序從什么時候開始計算?
清算程序的發生始于清算組的成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有關規定,公司應在解散以下情況后15天內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1、出現了章程規定的解散原因;
2、股東大會或股東大會決議解散;
3、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撤銷;
4、司法解散了股東的請求。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條清算組的成立與組成
公司因本法第180條第(1)項、第(2)項、第(4)項、第(5)項規定解散的,應當自解散原因發生之日起15日內成立清算組,開始清算。有限責任公司的清算組由股東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組由董事或股東大會確定的人員組成。債權人可以申請人民法院指定的相關人員組成清算組進行清算。人民法院應當受理申請,并及時組織清算組進行清算。
二、公司清算的主要程序
(一)建立清算組。
(二)通知或公告債權人,清算組應在成立之日起10日內通知債權人,并在60日內至少在報紙上公告3次。債權人應在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債權,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內未收到通知的。
(三)債權登記。債權人申報期債券時,應說明債券的相關事項,并提供證明材料。清算組應登記債權。
(四)制定清算方案,財產處理應按以下順序安排:第一順序,支付清算費用、員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第二,有限責任公司按照股東出資比例分配按第一順序清償的剩余財產。公司財產不得在第一次清償前分配給股東。
(五)確定并實施清算計劃。清算組制定的清算計劃應當報股東大會或者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確認后,清算組可以按照清算計劃執行。
(六)清算報告。清算結束后,清算組應該做清算報告。
(七)注銷登記并公告。清算結束后,應向公司登記機關提交股東會或相關主管部門確認的清算報告和確認文件,申請注銷公司登記,公告公司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