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拘留后,可以隨時與律師會見,但律師需要提供律師執業證書、授權委托書等有效材料。看守所收到申請后,最遲會在48小時內安排律師會見。在特殊情況下,如果危害國家安全犯罪,只有經調查機關同意后才能會見。被拘留后律師什么時候會見?
第一,嫌疑人被拘留后什么時候會見律師?
被拘留后可隨時與律師會見,但律師需提供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及委托書等材料。
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與犯罪嫌疑人、被告會見和交流。其他辯護人可以由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與被告會見和通信的犯罪嫌疑人會見。
辯護律師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公函,要求在押的犯罪嫌疑人會見。被告人的,看守所應及時安排會議,最遲不超過48小時。
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犯罪案件、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會見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應當經偵查機關批準。在上述案件中,偵查機關應當提前通知看守所。
辯護律師會見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了解案件情況,提供法律咨詢等。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可向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核實相關證據。辯護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不會被監控。
辯護人與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會見、通訊、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規定。
第二,律師會見嫌疑人需要了解哪些信息?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個人信息等基本信息;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實施或參與涉嫌犯罪;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對偵查機關偵查的事實和罪名有異議,是否對起訴意見書、起訴書認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實和罪名有異議;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無罪,罪輕辯解;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自首、立功、退贓、賠償等從輕處罰,減輕或免除處罰;
(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有犯罪準備、犯罪中止、犯罪未遂等犯罪形式;
(七)立案,管轄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八)采取強制措施的法律程序是否完整,程序是否合法;
(九)是否存在刑訊逼供等非法取證案件,以及其它侵犯人身權利和訴訟權利的案件;
(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親屬的財產被查封、扣押、凍結;
(十一)偵查機關收集的供述與辯護與律師會見時的陳述是否一致,是否有重復,是否有重復原因;
(十二)其它與案件有關的情況需要了解。
作為辯護人,律師會見時間不受限制,只要沒有特殊情況。與犯罪嫌疑人見面后,一般律師應重點了解案件的詳細情況。同時,他們也可以通過犯罪嫌疑人了解辦案機關的辦案程序是否合法。他們可以根據案件的具體情況申請變更強制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