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誰來承擔訴前財產保全房屋的費用?
除了提供相應的擔保外,財產保全還應根據財產保全申請金額收取一定的費用,而財產保全的費用通常由敗訴方承擔,但和訴訟費一樣,必須由申請人提前支付。
二.法庭財產保全程序
1.財產保全可以在起訴前申請,也可以在起訴時或起訴時提供擔保;如果申請人提供反擔保,財產保全可以解除;財產保全錯誤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2.《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訴訟保全:第一百條人民法院可以根據對方當事人的申請,對可能因當事人一方行為或者其他原因導致判決難以執行或者造成當事人其他損害的案件進行裁定。.如果當事人未提出申請,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必要時裁定采取保全措施,責令其作出某些行為或者禁止其作出某些行為。
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裁定駁回申請。
人民法院接受申請后,對情況緊急的,必須在48小時內作出裁定;如果裁定采取保全措施,應立即開始執行。
三.執行法院財產保全的時間
民事案件中,為了防止債務人在訴訟過程中隱瞞.轉移.出售財產等。,可以申請財產保全。《民訴法新司法解釋》自2015年2月4日起正式實施。.財產保全期限合理規定。《民事訴訟法新司法解釋》第四百八十七條規定:“被執行人銀行存款被人民法院凍結的期限不得超過一年,查封.扣押動產的期限不得超過兩年,查封不動產.其它財產的凍結期限不得超過三年。申請延長期限的,人民法院應當查封.扣押.在凍結期屆滿前辦理續行查封。.扣押.凍結程序,續行期限不得超過前款規定的期限。”
綜上所述,財產的保全一般是在起訴前進行的,只要財產得到保全,就會防止財產非法轉移;但前提是必須支付費用,申請人會提前支付費用,最后敗訴方會給予,這樣法院才能接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