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權轉讓代理協議的無效情況有哪些?
發布時間:
2023-06-07

  為了規范股權轉讓,不影響自身權益,雙方會簽訂相關協議,這樣你以后就可以很好的履行協議的內容,避免更多的麻煩。那么,股權轉讓代理協議的無效情況有哪些呢?


  股權轉讓代持協議無效的情形


  《公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有限責任公司的實際投資者與名義投資者簽訂合同,約定由實際投資者出資并享有投資權益,以名義投資者為名義股東,實際投資者與名義股東對合同效力發生爭議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合同無合同法第五十二條規定有效。因此,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的情形可以認定為股權轉讓代理協議無效。


  (1)一方通過欺詐、脅迫等方式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2)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第三方利益;


  (3)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4)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5)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有關內容:股權代持協議風險


  第一,股權代持協議的法律效力被否定


  股權持有協議的主要目的是通過該協議實現隱名股東的投資目的。法律或行政法規可以禁止或限制隱名股東在特定行業進行投資或投資。


  如果隱名股東屬于被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人,或者其擬投資的企業所在的行業屬于法律或者行政法規禁止或者限制投資的特定行業,股權持有協議可能被認定為非法目的。


  此時,雖然股權代持協議本身并非法律或行政法規禁止,但由于其目的的違法性,可能被認定為屬于法律或行政法規“以合法的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因此,行為被認定為無效法律行為。


  第二,顯名股東惡意侵害隱名股東權益


  在一般的股權持有關系中,實際投資者隱藏在幕后,名義股東接受隱名股東的委托,在舞臺前代行使股東權利。面對各種誘惑,名義股東很可能違反股權持有協議,侵害名義股東的利益。主要情況包括:名義股東不向名義股東轉移投資收益;名義股東濫用股東權利(重大決策未經協商);名義股東擅自處置股權(轉讓、質押)等。


  第三,隱名股東難以確立股東身份,不能向公司主張權益。


  雖然《公司法司法解釋(三)》第二十五條原則上肯定了股權持有協議的法律效力,但投資權益不等于股東權益。投資權益只能向名義股東(持有人)主張,不能直接向公司主張,存在一定的局限性。


  如果隱名股東想從幕后走到舞臺,成為法律認可的股東,光靠一紙持有協議是不夠的。實際出資人只有在公司半數以上股東同意后,才能向法院要求變更股東,并出具出資證明,記錄在股東名冊上,記錄在公司章程中,并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之后,隱名股東可以成為顯名股東,向公司主張股東權利。


  第四,顯名股東債權人強制執行代持股權。


  在股份持有結構下,股份以顯名股東的名義登記,法律上將被視為顯名股東的財產。如果第三人(主要是顯名股東的債權人)對顯名股東獲得法院的生效判決,第三人很可能會對持有股份提出執行請求。


  在這種情況下,隱名股東能否以其實際投資人為由對抗第三人的執行請求(提出執行異議)在法律上沒有明確規定,因此存在很大的法律風險。


  實際上,做股權代持是一種安全的方式,有利于保護自己的利益。如有其它問題,歡迎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