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產權在企業經營過程中起著重要的作用。知識產權保護知識產權注冊人享有標明商品或者服務的專用權,或者允許他人獲得報酬。那么,如何定義知識產權的高度相似性呢?
一.如何界定知識產權的高度相似性?
從作權法的角度來看,判斷作品是否在法律上相似或高度相似,需要從以下兩個步驟開始:
一是原告提出的侵權內容是否屬于表達。根據作權法的規定。“思想表達二分法”原則上,如果被告內容是抽象思想,則不屬于作品范疇,無需比較是否構成相似或相似;
二是相似性或高度相似性是否構成了作品的原始部分。如果相同或相似的部分只是一般事實或信息,則不能被視為作權法中的高度相似性。
如何界定知識產權高度相似的產品?
高度相似的商品有一個標準,但沒有具體的范圍,必須根據具體情況確定是否相似。
1.商標外觀。即兩個商標的文字。.從普通消費者的角度觀察圖形或其組合的視覺形象,看是否會引起誤解或混淆。
2.商標發音。從人們的聽覺出發,判斷兩個商標是否因發音相似而混淆。
3.商標的含義。分析兩個商標是否含義相同或相似,導致消費者對商品來源產生混淆。
二.如何確定知識產權作品的構成要件?
作品在《作權法》中沒有明確定義,其定義在《作權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中明確。根據本條的規定,作品應具備以下三個要素:
一是限于文學.藝術與科學領域;
二是作品要有獨創性;
三是應以某種形式復制。
在司法實踐中,判斷是否構成作品,各方對其領域沒有太大爭議,主要集中在作品的原創性以及是否可以以有形式復制的認定上。最高法認為:“只有具有原創性并能以某種形式復制的智力成果,才是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1.原始識別標準
作權法沒有明確規定原始識別標準,但從目的解釋的角度來看,原始識別標準可以根據作權法的設立目的來確定。作權法有兩個主要目的,一是鼓勵創作,促進科學文化產業的繁榮發展;二是平衡創造者.投資者與其他相關者之間的利益可以從《作權法》的總體規定中得出,如職務作品的所有權、電影作品的所有權等。
2.能否有形式復制
著作權法規定以有形式復制的目的主要有兩個原因。一是明確著作權法保護的是表達而不是思想,必須以一定的形式表達思想才能被公眾感知;第二,有形式便于作品的再現和傳播,否則對保護智力成果毫無意義。但以有形式復制應解釋為作品是可固定的,即作品不需要固定在某一媒介上,否則《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的口述作品.所有的舞蹈作品都是徒勞的。因此,將有形復制理解為更符合作權法立法目的的可固定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作權法》第三條
本法所稱作品,包括以下形式創作的文學.藝術與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等作品: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以類似電影制作方式創作的電影作品和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如示意圖;
(八)計算機軟件;
(九)法律.行政法規定的其他作品。
以上就是對“如何界定知識產權的高度相似性?”對于答案,我們可以了解工作是否高度相似,需要從上述兩個步驟開始。如果您想了解其他法律知識,并提供專業的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再次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