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東對公司制造的債務糾紛一般不負責。對于一個企業來說,是按照企業法人的法律處理的,即法律明確規定擬制的人。對于股東,他人的債務不需要承擔相關責任。股東對公司制造的債務糾紛負責嗎?
一.公司發生債務糾紛的股東有責任嗎?
1.一般情況下,股東對公司債務不承擔責任
公司是企業法人,企業法人是法人之一,法人是法律規定的擬制人。對股東來說,企業法人是他人,當然不需要承擔他人的債務。
原則是這樣的,無論是有限責任公司還是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是否使用實物.貨幣.知識產權或其他法律允許的投資是所有權的轉讓,而不是簡單地供公司使用。
2.在特殊情況下,股東需要對公司的債務負責。
在股東有限責任制下,股東只對公司承擔責任,因此《公司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對公司承擔認繳出資額的責任;股份有限公司股東對公司承擔認購股份的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條
企業法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資產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或者明顯缺乏清償能力的,依照本法的規定清償債務。
企業法人有前款規定或者明顯喪失清償能力的,可以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重組。
第七條
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規定的,可以向人民法院重組.和解或破產清算申請。
債務人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重組債務人或者破產清算。
企業法人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資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依法負有清算責任的,應當向人民法院申請破產清算。
二.股東在什么情況下需要對公司的債務負責?
1.股東不正當使用或濫用公司人格和股東有限責任,逃避債務。
濫用公司法人人格逃避債務是造成公司法人人格否認法律關系的基本法律事實,是適用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必要條件。它在實踐中有多種表現形式,如“一套班子.兩個牌子”財產混合,利用同一資產設立多家公司,轉移資產.空殼運行等。
2.嚴重損害公司債權人的利益。
這是衡量法人人格是否被濫用的客觀標準。法人人格否認制度的適用由債權人啟動,只有當債權人的損害達到一定程度時,才能啟動該制度。“嚴重損害”是人民法院在審判實踐中自由裁量權的不確定條款,應當根據債權人提出的證據綜合確定。
公司債務由公司承擔,即公司使用個人資產償還,一般股東,對公司債務不需要承擔責任,但不是絕對的,根據公司法,如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應以認購股份為限額,對公司承擔相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