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申請中的債權債務糾紛需要明確相關詳細制度的內容。抵銷權和管理人制度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協調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的糾紛,從而更好地發(fā)揮法律效力。破產申請中的債務抵銷是什么?
抵銷權是指雙方相互負債、相互負債的制度,各自以自己的債權抵消對方的債務,使自己的債務與對方的債務相等。
《破產法》建立了抵銷制度,一方面免除了雙方實際履行的義務,方便了雙方,節(jié)省了履行成本;另一方面,當雙方財產狀況惡化,不能履行債務時,通過抵銷發(fā)揮債務擔保作用。當一方破產時,如果另一方完全履行義務,交付的財產將作為破產財產分配給債權人,未收回的債權將與其他債權一起清償,這顯然對另一方不公平。通過抵銷,雙方的債權可以迅速得到滿足。
債權人在受理破產申請前對債務人負有債務的,可以向管理人要求抵銷。因此,債權人行使抵銷權需要滿足兩項規(guī)定:
(1)債權人與破產人互負債務,共享債權
抵銷的基礎是雙方既相互負債,又相互享有債權。只有債務而沒有債權,或者只有債權而沒有債務,才不會發(fā)生抵銷。這種共同負擔的債務,無論是否達到還款期限,無論債務的目標、付款類型是否相同,都不影響債權人在破產清算程序中要求抵銷。
(2)破產案件申請前,債權人對破產人的債務產生
債權人可以要求在破產案件申請前抵銷破產人的債務,不僅方便當事人,節(jié)省履行費用,而且有利于保護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破產案件申請受理后,債權人對破產人的債務可以抵銷的,減少破產財產的范圍,對其他債權人不利。因此,債權人要主張抵銷破產人的債務,必須在破產案件申請前產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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