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中債務人財產無效的情況是什么?
發布時間:
2023-02-17

  破產申請中的無效債務情況包括惡意欺騙行為,法律是肯定不會容忍的,對于債務人財產的處理和是否有效。破產法中債務人財產無效的情況是什么?


  破產法中債務人財產無效的情況是什么?


  在破產申請中嚴重的惡意故意行為,清償不僅是可撤銷的問題,而是直接認定為無效的行為,所以,否定該行為沒有時間期限的問題。


  最高法院規定了幾種特殊情形:債務人經過行政清理程序轉入破產程序的,《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可撤銷行為的起算點,為行政監管機構作出撤銷決定之日;債務人經過強制清算程序轉入破產程序的,《企業破產法》第三十一條和第三十二條規定的可撤銷行為的起算點,為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強制清算申請之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三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前六個月內,債務人有本法第二條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仍對個別債權人進行清償的,管理人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但是,個別清償使債務人財產受益的除外。


  第三十三條涉及債務人財產的下列行為無效:


  為逃避債務而隱匿、轉移財產的;


  虛構債務或者承認不真實的債務的。


  第三十四條因本法第三十一條、第三十二條或者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行為而取得的債務人的財產,管理人有權追回。


  第三十五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的出資人尚未完全履行出資義務的,管理人應當要求該出資人繳納所認繳的出資,而不受出資期限的限制。


  第三十六條債務人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利用職權從企業獲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業財產,管理人應當追回。


  第三十七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管理人可以通過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為債權人接受的擔保,取回質物、留置物。


  前款規定的債務清償或者替代擔保,在質物或者留置物的價值低于被擔保的債權額時,以該質物或者留置物當時的市場價值為限。


  第三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后,債務人占有的不屬于債務人的財產,該財產的權利人可以通過管理人取回。但是,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受理破產申請時,出賣人已將買賣標的物向作為買受人的債務人發運,債務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價款的,出賣人可以取回在運途中的標的物。但是,管理人可以支付全部價款,請求出賣人交付標的物。


  綜上是小編對破產法中債務人的相關法律內容的解讀,如果有更詳細的法律咨詢,歡迎到尋求專業律師的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