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產法對清償能力的認定是什么?
發布時間:
2023-02-16

  破產企業和債務人的清償能力由法院確定,那么法院認定缺乏足夠的清償能力的具體情況是什么呢?


  破產法對清償能力的認定是什么?


  法律依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若干問題的規定(一)


  第三條債務人資產負債表、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顯示其全部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負債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債務人資產不足以償還全部債務,但有相反證據證明債務人資產可以償還全部負債的除外。


  第四條債務人賬面資產大于債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應當認定其明顯缺乏清償能力:


  (一)因資金嚴重不足或財產無法變現等原因,債務無法清償;


  (二)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無其他人員負責財產管理,不能清償債務;


  (三)人民法院強制執行的,不能清償債務;


  (四)長期虧損,經營扭虧難,無法清償債務;


  (五)債務人喪失清償能力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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