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在第一時間協商處理建筑合同糾紛,也可以通過調解.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解決合同糾紛。建筑合同種類繁多,造成建筑合同糾紛的原因也不盡相同。因此,具體的解決方案不能一概而論。
一.解決建筑合同糾紛的方法有哪些?
1.和解。
和解是當事人因合同發生糾紛時,可以再次協商,在尊重雙方利益的基礎上就糾紛達成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途徑。和解是當事人在自愿原則下自由選擇解決臺灣糾紛的方式,而不是解決合同糾紛的必要程序。當事人也可以直接選擇其他解決糾紛的方式,而無需協商和解。
2.調解。
調解是在第三人的主持下,通過說服教育等方式解決當事人之間的合同糾紛。
3.仲裁。
仲裁是雙方根據爭議發生前后達成的仲裁協議,將爭議提交仲裁機關裁決,解決爭議的方式。“準司法”仲裁機構作出的仲裁裁決具有法律效力,當事人應當履行。
4.訴訟。
訴訟是指合同糾紛發生后,當事人沒有仲裁協議的,任何一方都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人民法院依法處理合同糾紛。這是解決合同糾紛最常見的方法。合同糾紛經人民法院審理判決后,必須履行調解書。拒不履行的,對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二.履行建筑合同的原則是什么?
1.全面履行的原則。
合同簽訂后,當事人應當按照合同的規定全面履行義務。包括履行義務的主體。.標的.數量.質量.價格、報酬、履行期限.地點.方式等。
2.誠實信用的原則。
當事人履行合同應當遵循誠信原則,遵守信用原則.講實話.做實事,要善良。雙方在履行合同時應相互配合,以便更好地履行合同。《民法典》規定,當事人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目的和交易習慣履行義務。這就要求當事人根據不同合同的不同情況和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義務。有的需要提供必要的條件和說明;有的需要合作;有的需要及時通知對方做好準備;有些需要保密。
3.公平合理的原則。
訂立合同時,由于當事人的疏忽,有些問題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應當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則采取補救措施.雙方協商一致,簽訂補充條款解決;協商不成的,按照有關條款或者交易習慣確定。不能確定的,按照民法典的有關規定確定。
法律沒有強制規定解決建筑合同糾紛的方法。一般來說,在簽訂建筑合同時,也可以在建筑合同中約定解決爭議的方法。建筑合同糾紛發生后,必須及時處理。雖然建筑合同糾紛的訴訟時效為三年,但不及時處理會給雙方造成其他不必要的財產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