誰是建筑責任事故的主體?
發布時間:
2022-09-27

  施工責任事故的主體是施工單位。建設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人應當對所有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如果一個或多個設備采購實施總承包,總承包商應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采購設備的質量負責。誰是建筑責任事故的主體?


  一、誰是建筑責任事故的主體?


  1.施工責任事故的主體是施工單位。法律規定,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建設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人應當對所有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一項或多項設備采購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采購設備的質量負責。


  2.法律依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二十六條,建設單位對建設工程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建立質量責任制,確定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和施工管理負責人。


  建設工程總承包的,總承包人應當對所有建設工程的質量負責;建設工程勘察.設計.施工.一項或多項設備采購實行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對其承包的建設工程或采購設備的質量負責。


  二、誰負責道路施工造成的交通事故


  道路建設造成交通事故的,施工人員不能證明已設置明顯標志并采取安全措施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能夠證明的,保險公司應當在機動車第三方責任的強制性保險責任內賠償;不足的,由當事人自行承擔。


  在公共場所或道路上挖掘.如果地下設施的維修和安裝對他人造成損害,施工人員不能證明設置了明顯的標志并采取了安全措施,應承擔侵權責任。檢查井等地下設施對他人造成損害,經理不能證明其履行管理職責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我希望以上內容能幫助你,如果你有其他問題,你可以點擊下面的按鈕咨詢,或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