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糾紛訴訟時效為3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損之日起計算,權利受損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可以適當延長。施工糾紛的訴訟時效是多久?
一、施工糾紛訴訟時效是多久?
1.施工糾紛的訴訟時效為3年。訴訟時效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計算權利受到損害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特殊情況可以申請適當延長。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期限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訴訟期限自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受到損害和義務人之日起計算。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但是,自權利受損之日起20年以上的,人民法院不予保護。有特殊情況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權利人的申請決定延長。
二、審理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是什么?
1.建設工程合同糾紛案件的當事人通常是建設工程的發包人和承包人。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不同情況確定糾紛案件當事人的訴訟地位。
2.因拖欠工程款引起的糾紛,承包人將承包的建設工程合同轉包,由實際施工人起訴承包人的,不得將發包人列為案件當事人;承包人提出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并主張權利的,發包人對承包人有義務的,可以將發包人列為第三人,當事人根據不同的法律關系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分包經發包人同意的,屬于合同轉讓,發包人直接列為被告。
3.因工程質量引起的糾紛,發包人只起訴承包人。審判中發現分包的,應當增加實際施工的共同被告,實際施工人和承包人對工程質量承擔連帶責任。
4.施工人隸屬于其他建筑施工企業,以附屬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簽訂建設工程合同,附屬建筑施工企業不愿起訴的,施工人可以起訴原告,不必將附屬建筑施工企業列為共同被告。
5.施工人隸屬于其他施工企業,以附屬施工企業名義簽訂施工合同的,應當將施工人和附屬施工企業列為共同被告;附屬施工企業對施工人不符合質量標準造成發包人損失的,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6.其中一方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與發包人簽訂建設工程合同發生爭議的,其他聯合承包工程的施工人應當列為共同原被告。
7.兩個以上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合作建設項目,對合作建設項目享有共同權益的,其中一方因與項目承包人簽訂建設項目合同而發生爭議的,其他合作建設方應當列為共同原被告。希望以上內容能對你有所幫助。如有其他問題,可點擊下面的按鈕咨詢或咨詢專業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