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簽訂合同,單位否認勞動關系怎么辦?
如無勞動合同,可嘗試以下應對方法:
一是盡量提供其他能夠證明用人單位已經工作過的材料。如加蓋用人單位公章的業務授權委托書、代簽的業務合同、工作記錄表、門卡、飯卡、工資條、工作服、暫住證、員工等級證明評定、表彰或處罰決定等。這也要求勞動者增強證據意識和職業風險意識,盡可能收集和保存相關物品。
二是請同事提供證人證言。
三是讓自己在任職期間接觸過的客戶證明自己曾以用人單位的名義提供過服務。
四是申請法院調查取證。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訴訟證據若干規定》第二條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證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調查收集。
關于建立勞動關系有關事項的通知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確定雙方有勞動關系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1)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支付花名冊),繳納各種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2)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證明身份的證件;
(3)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待招聘記錄;
(4)考勤記錄;
(5)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1)、(3)、(4)項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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