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們的一些項目中,將采用分包和總承包的方法。但有些項目會發生一些安全事故。那么誰負責勞務分包中的安全事故呢?
一、勞務分包發生安全事故誰負責
根據我國有關法律法規,建筑工程行業勞務分包的,發包人和分包人都有責任承擔安全事故。簽訂分包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規定雙方的安全責任。
《建設工程安全生產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施工工程實行施工總承包的,總承包單位應當對施工現場的安全生產負總責。
總承包單位應當自行完成建設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
總承包商依法將建設工程分包給其他單位的,應當在分包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權利和義務。總承包商和分包商對分包工程的安全生產承擔連帶責任。
分包商應服從總承包商的安全生產管理。分包商不服從管理,造成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商承擔主要責任。
二、生產安全事故的特點是什么?
①事故主體的具體性:僅限于生產經營單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故。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單位主要包括工礦企業、企業、合伙人、個體經營單位等生產經營單位。
②事故區域延展性:生產安全事故區域范圍不固定,但限于有限范圍。
③事故破壞性:生產安全事故對人員或生產經營單位造成一定損害,造成人員傷亡(包括急性中毒)或直接經濟損失,影響生產經營活動的正常發展,產生嚴重影響。
④突發事故:生產安全事故在短時間內突然發生,不同于長期影響某些危害因素的其他損害事件,如職業病。
⑤事故過失:生產安全事故主要是人為過失引起的事故,與洪水、泥石流等不可抗力引起的災害有本質區別,如違章作業、冒險作業引起的生產安全事故;工作環境差、設備隱患等原因造成的生產安全事故也應歸類為過失,即生產經營單位負責人在單位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存在過失,未立即糾正,排除不良作業因素,允許不良因素繼續存在,造成事故。
以上知識是對相關法律問題的回答。根據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建筑工程行業勞務分包的,發包人和分包人都有責任承擔安全事故。簽訂分包合同時,應當在合同中明確雙方的安全責任。如需法律幫助,歡迎讀者進行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