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對保管物的損害和損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關于無償保管合同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以下是您的詳細回答。
一、合同損壞無償保管合同保管人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1.無償保管合同的保管人對保管物的損壞、損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2.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條保管期內,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損壞.損失的,保管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但是,無償保管人證明自己沒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二、保管合同中寄存人的主要義務是什么?
1.告知義務。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有缺陷或者根據保管物性質采取特殊保管措施的,寄存人應當將有關情況告知保管人。寄所謂的“保管物的性質”,如果保管物屬于易燃.易爆.有毒.有腐蝕性.有放射性或易變質的危險物品。寄存人未告知保管物損失的,保管人不承擔損害賠償責任;保管人因此損失的,除保管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并未采取補救措施外,保管人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2.寄存人存放貴重物品的聲明義務。寄存人存放貨幣.有價證券或者其他貴重物品的,應當向保管人聲明,由保管人驗收或者封存。寄存人未聲明的,物品損壞.保管人滅失后,可以按照一般物品賠償。3.寄存人有義務支付保管費和其他費用,寄存人應當按照約定向保管人支付保管費。“其他費用”是指保管人為保管保管物而實際支出的必要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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