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加入還是連帶保證?關系認錯損失大
發布時間:
2022-07-29

如今社會,我們要面臨各種各樣的關系。對于商業主體來說,法律關系無疑是非常重要的一種。因為法律關系是法律在調整人們行為的過程中形成的特殊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它往往能指導商業主體的計劃與商業行為,但是很多商業主體并非都具備充分的法律知識,往往在實踐中因錯誤認定法律關系而導致自身受到損失,比如浩云律所近期代理的一起案件。

?

王某于2017624日向商貿有限公司借款750萬元,借款期限一年。后商貿有限公司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王某于2018427日簽訂《擔保協議書》,又于同日與房地產開發公司簽訂《補充協議書》一份,確認房地產開發公司對前述借款本息承擔連帶責任,同時房地產開發公司承諾以其開發的寫字樓折價抵償給商貿有限公司,如寫字樓解封后立即辦理網簽購房手續。借款期限屆滿后,王某一直未清償債務,2019510日,商貿有限公司認為房地產開發公司自愿將寫字樓進行抵債,但同時不免除原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債務承擔方式,系構成債務加入,遂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償還債務。但是房地產開發公司認為自身只承擔保證責任,并不承擔債務,于是涉訴。

?

一、債務加入還是連帶保證責任?

本案中,根據《補充協議書》內容,可得出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的應是連帶責任保證,而非債務加入,理由如下:

?

首先,當事人對合同理解有爭議的,應當按照合同所使用的語句、合同的有關條款、合同的目的、交易習慣以及誠實信用原則,確定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本案中,從《補充協議書》的內容來看,協議書約定的“根據《擔保協議書》,如發生王某無力償還甲方出借的750萬元資金及利息的狀況,房地產開發公司同意負擔保的連帶責任,并以房地產開發公司開發的寫字樓折價抵償給甲方,如寫字樓解封后立即辦理網簽購房手續,以確保甲方的債權”,從上述合同所使用的語句來看,房地產開發公司以“寫字樓折價抵償給甲方”是以“如發生王某無力償還甲方出借的750萬元資金及利息的狀況,乙方同意負擔保的連帶責任”為前提條件的,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責任的依據是“根據《擔保協議書》”,目的是為了“確保甲方的債權”。由此可見,該條款的真實意思是若王某無力償還750萬元的借款,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寫字樓折價抵償給甲方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方式,而并非在承擔連帶保證責任的同時,再以寫字樓折價抵償給甲方作為債務加入承擔王某的債務。

?

其次,《擔保協議書》、《補充協議書》兩個合同關系來看,兩份合同系同日簽訂,《補充協議書》是對《擔保協議書》的補充,其目的本身是為了解決《擔保協議書》中的未盡事宜,而非重新創設一個債務加入的法律關系。

?

二、房地產開發公司是否承擔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26條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商貿有限公司應當在主債權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保證責任,否則房地產開發公司免除保證責任。本案中,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2018624日,商貿有限公司應當在2019124日之前要求房地產開發公司承擔保證責任,而商貿有限公司于2019510日提起訴訟,房地產開發公司的保證責任因超過保證期間而免除。

?

本案,最終商貿有限公司因為自身錯誤認識其與房地產開發公司之間的法律關系而導致白白損失了對方的連帶保證責任,導致其債權受到完全清償的可能性大大降低。在此,浩云律所還是要提醒各位市場主體,遇見法律問題還是要多問、多留心,切不能自以為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