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承包時,發包人和承包人應當簽訂承包合同。承包人具有相應施工資質的,承包人應當完成工程施工,竣工驗收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支付工程款,如何確定發包人欠工程款的范圍?
一、如何確定發包人欠工程款的范圍
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范圍可以根據合同確定。合同約定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的,雙方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可以向法院起訴。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條合同生效后,當事人對質量沒有約定或者不明確的補救措施.價格或報酬.未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補充協議;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合同有關規定或者交易習慣確定。
第七百九十五條施工合同的內容一般包括工程范圍.建設工期.中間交工工程開工竣工時間.工程質量.工程造價.技術數據交付時間.材料設備供應責任.撥款和結算.竣工驗收.質保范圍和質保期.相互合作等條款。
二、工程款需要準備哪些證據?
收回工程款需準備以下證據:
(1)施工單位資質證書;
(2)工程招標文件;
(3)工程報建.規劃.國土.施工許可證文件;
(4)建筑安裝工程合同及其補充協議;
(5)施工圖紙;
(6)不可抗力證明文件及損失證明;
(7)工程進度.工程施工日志;
(8)工程量增減簽證;
(9)設計變更文件;
(10)質量驗收證書;
(11)工程進度付款憑證;
(12)工程分包;
(13)工程總決算或分階段結算等;
上述證據是在訴訟前形成的,因此在施工過程中,要注意收集這些證據材料.管理。
以書面形式固定工程施工情況:
1.設計變更事實發生的,必須將相關設計單位進行設計變更.保存規劃部門書面原件;
2.施工中與施工單位或監理單位的會議記錄應由各方參會人員簽字并妥善保管;
3.工期延長的,應當立即與施工單位等書面確定延長的原因和處理辦法,防止施工單位因非施工單位原因被付.少付或者追究違約責任的理由;
4.如遇連日大雨或其他惡劣天氣,工程難以進行的,建設單位或監理單位必須做好簽證工作。被拒簽的,原始資料和相關證明材料應保存,便于今后索賠。
根據上述分析,根據《民法典》的規定,簽訂合同或者施工合同的,應當約定工程價款。因此,發包人支付工程款的范圍可以根據合同確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可以協商補充約定,或者向法院起訴確定。如果需要法律幫助,讀者可以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