馳鋒公司與金輝公司于2000年4月簽訂了土地租賃合同,租賃期限20年。2013年6月5日,公安局發出了《關于擴大禪桂新中心城區禁限貨車通行范圍的通告》,該通告規定從2013年7月1日零時起禁限貨車通行措施。由于該通知的實施,將會對馳鋒公司的物流業務產生巨大影響。因此,馳鋒公司要求解除與金輝公司的土地租賃合同并搬出租賃場所,金輝公司獲知后不同意解除合同,要求繼續履行合同或支付違約金10萬元。
法院經過審理后認為:由于2013年7月1日起禁限貨車通行措施的實施,使得雙方合同履行發生情勢變更,判決雙方合同解除且馳鋒公司無需支付違約金。
上面這個案例就是在司法實踐中運用“情勢變更”的一個具體例子,那么什么是情勢變更呢?它對合同的履行產生什么樣的影響呢?
一、什么是情勢變更?
所謂情勢變更,是指發生了合同當事人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該客觀情況發生后,繼續履行合同,將對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具體來說,“情勢變更”的事由包括國家政策、行政措施、現行法律規定、物價、幣值,國內和國際市場運行狀況等等。

二、情勢變更對合同的履行有什么影響?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二)第二十六條》 的規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觀情況發生了當事人在訂立合同時無法預見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屬于商業風險的重大變化,繼續履行合同對于一方當事人明顯不公平或者不能實現合同目的,當事人請求人民法院變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公平原則,并結合案件的實際情況確定是否變更或者解除?!?/p>
因此,當發生“情勢變更”事由時,當事人可以以“情勢變更”為由要求變更合同內容或者解除合同,而且不需要承擔違約責任。
三、發生情勢變更事由時怎么應對?
發生“情勢變更”時,當事人千萬不能消極對待,而是要積極采取應對措施。具體來說,當發生了明顯不利于己的“情勢變更”時,應當積極通知對方當事人,盡量采取補救措施,防止損失的產生或者擴大并盡快要求協商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若協商不成應當積極訴至法院。因為究竟是“情勢變更”還是“商業風險”,應當由法院最終做出判決,如果遲遲不動則會使自己的損失無限擴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