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3月份,創立不到一年的深圳市FG公司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區分局查封,公司負責人及高層人員被刑拘共計11人。緣由是FG團隊的老東家AMD公司在了解到從自己公司離職的員工在外創立了新公司且研發銷售同類型產品,FG公司負責人是AMD公司前副總。AMD公司報案稱FG公司相關技術人員在離職時帶走了公司的商業秘密和相關的客戶信息,在近期FG公司新研發的網絡播放器就是是AMD公司的研發項目。
AMD公司向公安報案后,經過審查初步鎖定了FG公司的負責人、技術人員和銷售人員,將涉案產品扣押后將相關源代碼交予鑒定機構做鑒定。鑒定結果顯示涉案產品源代碼與舉報單位AMD所研發的源代碼具有同一性,再加上FG研發團隊在ADM公司工作過,具有接觸的可能性。南山區人民檢察院據此認定FG團隊侵犯商業秘密成立,將FG公司11個涉案人員分三案起訴,歷時一年半之后終于水落石出。
損失金額評估高達600多萬,牽涉人數11人,多分鑒定報告均顯示侵權產品與比對產品具有同一性。辯護律師臨危受命作為FG公司的代理人參與了此案,在庭審質證過程,鑒定報告成為本案的關鍵,控辯雙方圍繞著鑒定機構的資質和鑒定方法、鑒定結論等進行質證。由于部分鑒定機構并不具有對涉案產品的鑒定資格,和鑒定結論出現了相互矛盾的問題。根據相關法律,這樣的鑒定報告并不能成為證據。
后來,經過與相關專家的討論研究,最終敲定了一份新的鑒定比對方案。鑒定報告重新出爐之后結果出乎意料:涉案產品源代碼對比出來的技術點被檢測出來屬于案發前的公知技術,不存在侵犯了AMD公司非公知技術。其余的技術點也只與AMD公司存在細微的相似。評估報告也將之前的602萬變為8萬,這就意味著就算FG公司最后被定罪,量刑方面也存在很大的差別。
最終,在2013年3月份11人被刑拘之后,FG公司面臨癱瘓,負責人和高層都面臨著牢獄之災。兩次退回補充偵查,5次庭審,6名專家證人出庭,在最后一次庭審檢察院更是當庭放棄了部分指控。歷時一年半之久的訴訟終于塵埃落定,2人被決定不起訴(無罪),8人被撤回起訴,結束10人被關押的狀態。

據公安部的有關統計,當前我國司法實踐中,有“跳槽”引發的侵犯商業秘密犯罪占商業秘密刑事案件中的60%。本案就是典型,由于技術人員本身具有一定的專業基礎和在職業過程中形成自己的職業素養,這也是使其成為了技術骨干的獨特優勢。員工的辭職再創業和另就高明屬于市場資源交換中的正?,F象,在此過程中,員工應如何控制再創業的風險?北京勞動律師為大家進行分析
首先,員工在離職之前應該全面交接自己的工作,不帶走公司的相關技術信息和經營信息。一般公司都會對涉密的電腦,U盤,文件等采取特定的保密措施,不允許外泄,對于在職簽訂的保密條款和競業禁止期限應該嚴格遵守。
其次,在遇到類似本案的的員工在沒有競業禁止和保密協議的情況下離職,再重新從事與老東家同行業時應該更加謹慎是否會侵權的界限。本案涉案的源代碼與AMD公司源代碼經過正確方法的比對之后只有細微的相似度,而這一點相似度也屬于法律允許范圍之內,構不成立罪標準。技術員根據自身的專業知識可以創造出各種不同的技術成果,技術成果一般包括常規理論支撐和技術員創造的獨特成果。商業秘密并不像專利具有獨占性,即使經營信息和技術信息構成了商業秘密,權利人也不能阻止他人通過自身努力開發并使用與其商業秘密內容相同的經營信息。
當然獨特成果也應該明確是否是在任職期間借助原工作單位的資源所形成,其所有權是否屬于原工作單位。只要在合乎法律范圍內,在再創業過程中謹慎做好規避風險的工作,離巢也并不一定要以泄密為代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