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在面臨拆遷時,除了可以主張拆遷用地的補償,還可以就停業停產的損失主張補償。但停業停產的損失該如何計算?下面我們通過案例來為大家詳細解讀。
【案情回顧】
2019年,某縣行政機關發布征遷工作通知,某水泥廠(本案原告)廠區位于項目用地紅線范圍內。為了配合工程施工需要,原告與當地行政機關簽訂《企業拆遷補償框架協議書》及《某水泥制品廠征收補充協議》,約定原告讓出廠區內指定區域先給施工單位施工,被告預付補償款,補償項目及總金額雙方繼續協商等。
協議簽訂后,原告按照約定讓出了廠區內的指定區域,但自施工單位入場施工后,施工人員及攪拌車、吊車等在原告其他廠區也開始作業,造成原告無法再生產經營。但經過交涉,政府答復的補償金額不足以彌補原告因本次征收所遭受的經濟損失,于是水泥廠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浩云說法】
本案爭議焦點為,當地行政機關評估的損失數額與被拆遷人自行委托第三方機構評估的損失數額存在較大差距。
本案系原告以被告對原告因某建設項目征收原告廠房造成經濟損失,要求被告予以行政補償,為此本案系履職之訴。
當地縣行政機關作為縣級人民政府,有組織實施本轄區內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法定職權,是土地征收補償安置工作的主體,因此,某縣行政機關是本案適格的被告。
法院結合雙方的主張和舉證、質證情況,做出如下分析:
第一,關于房屋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機器設備損失問題。
在征收中,雙方對《數量清單》已經簽字確認,并簽訂《框架協議書》,約定雙方就《數量清單》內的標的物價值及評估范圍,同意共同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評估認定。
由于被告未按約定共同委托,而是單方委托A評估機構進行評估。因此原告委托B公司進行評估,并將評估結果告知了當地鎮政府。

第二,關于停產停業損失補償問題。
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是法定的征收補償項目,停產停業損失也屬于《國家賠償法》第三十六條第八項規定的“直接損失”。
本案中,原告對被告的評估補償有異議,根據雙方協議約定,原告可以對停產停業損失,另行委托有資質的評估機構進行重新評估。原告委托有資質的B評估機構重新評估后,該機構評估確認原告停產停業損失為*元。
針對以上兩項問題,在庭審中,由于被告知道該《資產評估報告書》及評估結果后,并未依法向評估機構申請復核評估,也未向房地產價格評估專家委員會申請鑒定。因此,原告經重新評估后,關于被告補償原告房屋建構筑物及其附屬設施價值*元、機器設備價值*元,停產停業損失*元的主張,法院最終予以支持。
通過本案,我們再來和大家說一說,企業拆遷停業停產的損失該如何計算。
首先,有些地區是按照被征收房屋價值的一定比例計算,這種方法計算較為簡便。
其次,有些是按照房屋面積計算,這種方法也較為簡便,但是忽略了企業的特性,這會使得某些企業受益,另一些企業受損。
再次,可以由評估機構評估,這種方法比較具有針對性。
最后,還可以按照經營收入,利潤等指標確定。
【浩云小結】
企業遇到拆遷時,評估是非常重要的,專業拆遷的評估關系到了企業是否能夠獲得跟其匹配的經濟補償。拆遷方可以與被拆遷企業共同委托第三方機構進行評估。從本案情形也可以看到,若拆遷方未履行共同委托評估的義務,被拆遷企業單方面委托第三方進行評估,評估結果也可以被法院采納作為重要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