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還是雇傭?該退的是分紅還是工資?
發布時間:
2022-06-10

合伙經營在如今的經濟生活中是比較普遍地經營方式,大量的個體私營經營戶都是以這種方式籌集資金,集零散資金為整體經營,可以說是個體經濟的重要組成部分,由此因合伙經營產生的糾紛在現實生活中也不在少數,浩云律所也接到不少這方面的咨詢。讓人感到意外的是,有很多當事人甚至自己都不清楚他們之間形成的是什么關系,比如近期咨詢的一起案例。

張、孟、林三方約定三人合作共同對外提供美容護膚服務,在經營方式上,是顧客預先付款辦理儲值卡然后進行消費,分紅款項即為客戶辦理會員卡預存的款項,三人平均分配。共同經營一段時間后,共獲得款項96萬,其中有36萬系客戶未消費完畢,按照實時分配的約定,每人獲得32萬。由于生意呈現下滑趨勢,張提出退出合作關系,孟、林二人認為在客戶未消費完畢情況下,張退出合作有損兩人利益,要求張退還部分款項,張卻認為32萬款項系自己勞動所得,堅決不退,于是涉訴。

一、三人合作系何種法律關系?

《民法通則》第30條:“個人合伙是指兩個以上公民按照協議,各自提供資金、實物、技術等,合伙經營、共同勞動。”

《民法通則》第31條“合伙人應當對出資數額、盈余分配、債務承擔、入伙、退伙、合伙終止等事項,訂立書面協議。”

合伙還是雇傭?該退的是分紅還是工資?

雖然法律規定合伙需要訂立書面協議,但是實踐中判斷是否存在合伙關系,不僅以有無書面合伙協議為基礎,還要審查當事人的意思表示、經營行為、分配方式等方面綜合判斷。本案中,張、孟、林之間雖然沒有書面合伙協議,但根據三人之間約定的意思表示、經營行為及分配方式均符合合伙經營特征。張主張三人之間系雇傭關系,但是從其轉款記錄來看,轉款的時間無固定頻率,一天幾次或幾天一次,金額也不確定,不符合雇傭關系的工資發放形式,很難被認定為雇傭關系。

二、張是否需要退還部分款項?

根據《合伙企業法》第51條及《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若干問題的意見》第54條的規定,三人系合伙共同經營的美容服務,張在獲得的12萬元合伙收入系客戶未消費完畢的情況下退伙,無疑造成了張既分得未消費完畢的美容卡分紅,卻不用承擔應提供的美容服務義務,明顯違背民法的公平原則及誠實信用原則。因此,根據上述法律規定,張應當退還12萬元。